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淑慧
羅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聞間 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3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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