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金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所請求新臺幣52,839元已含利息,何以利息再請求利息,請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