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15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呂天佑呂萬福

           住臺東縣○○市○○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東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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