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57號聲請人 林金柱 上列聲請人林金柱因與相對人 邱宗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金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票號:CH639615~CH639618、723351、8578
94、857896~857900)共十一張,以供本院審核。
二、經核台端於聲請事項(二)繕打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利息,請具狀釋明該本票(票號NO723351)利息係請求年息百分之五抑或百分之六?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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