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72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債務人 張黃滿 債務人 張永旭 債務人 藍堃平
一、㈠債務人 張黃滿應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陸仟零
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黃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張永旭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張黃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零
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張黃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藍堃平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張黃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陸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張黃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藍堃平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等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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