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楊勝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周輝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112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