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許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2),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0000元。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50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8.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300元(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嘉瑋│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0000││月27日起││二十計算延滯利│││元││││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8.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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