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 施茂楨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彰化縣埔鹽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阿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上當事人間核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7號拆屋還地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9月2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