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一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起訴書右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