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4號

原告 邱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鈕大旻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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