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18號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丕耀 ,嗣於民國95年4月13日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又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4年11月8日│25,700元│BC0000000││││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北逸仙分行│││││││丕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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