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淑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6107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