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丁○○
丑○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卯○○被告寅○○被告己○○被告癸○○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被告辰○○被告兼法定子○○代理人被告辛○○被告兼法定壬○○代理人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六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許文章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志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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