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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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郝調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郝調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調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意旨贅引第8項,應予刪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郝調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之設籍為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居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1之1號,然對居所之送達因查無此街路遭郵局退回,現居所不明,亦無在監執行或羈押等節,有案件判決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受刑人所在不明,參以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雖有5案,然案件情節均屬單純,況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已執行完畢,從而可資減讓之刑度亦有限,是本院認應無再詢問受刑人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爰參酌受刑人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24日112年5月25日112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3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24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6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8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112年度易字第1585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0日112年6月30日112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8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112年度易字第15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3日112年10月24日112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2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30號(聲請書誤載為1219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96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已執畢)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8日112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8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0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87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31日112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87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28日113年6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37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20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