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85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維平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85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85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可憑,足認前開物品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品名與數量鑑驗結果備註證據與出處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4344公克、驗前淨重0.1343公克、鑑驗取樣0.0017公克、驗餘淨重0.1326公克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3371號卷第29至37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3371號卷第63頁)。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1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3371號卷第109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72公克、驗前淨重0.551公克、鑑驗取樣0.004公克、用餘淨重0.547公克⒈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2799號卷第41至45頁)。⒉桃園市○○○○○○鎮○○○○○○○○○○○○○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2799號卷第49頁)。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2799號卷第105頁)。3白色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57公克、驗前淨重0.196公克、鑑驗取樣0.002公克、用餘淨重0.194公克⒈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7085號卷第53至59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7085號卷第63頁)。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085號卷第135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