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告宏運牛仔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柏君 被告一隆牛仔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文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一隆牛仔國際有限公司、賴柏君、賴文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一隆牛仔國際有限公司、賴柏君、賴文土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一隆牛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一隆公司)於民國101年4月19日邀同被告賴柏君、賴文土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宏運牛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宏運公司)於101年6月6日邀同被告一隆公司賴柏君、賴文土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00萬元、7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180天、36個月,借款人均應依約給付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率5%計算之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則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息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即被告一隆公司、宏運公司就上開借款均未依約清償,迄各尚欠如附表1、2所示之本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賴柏君、賴文土為被告一隆公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一隆公司、賴柏君、賴文土為被告宏運公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分別與被告一隆公司、宏運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一隆公司董事/股東會議紀錄、公司章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銀行授信函、放款及利率查詢單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均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一隆公司、賴柏君、賴文土;被告4人各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一:被告一隆牛仔國際有限公司、賴柏君、賴文土│├──┬──────┬──────────┬────────────┤│編號│餘欠金額即本│利息│違約金│││金(新臺幣)│││├──┼──────┼──────────┼────────────┤│1│199萬0,144元│自民國103年5月12日│自103年5月4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率6.297%計算。│,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00萬元│自102年12月3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97%計算。││├──┼──────┼──────────┼────────────┤│3│200萬元│自103年1月24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97%計算。││├──┼──────┼──────────┼────────────┤│4│200萬元│自103年2月25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97%計算。││└──┴──────┴──────────┴────────────┘┌─────────────────────────────────┐│附表二:被告4人│├──┬──────┬──────────┬────────────┤│編號│餘欠金額即本│利息│違約金│││金(新臺幣)│││├──┼──────┼──────────┼────────────┤│1│206萬8,698元│自民國103年4月12日│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率6.812%計算。│,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11萬7,091元│自103年4月15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