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5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 陳亭瑤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被告考選部代表人 許舒翔 (部長)訴訟代理人 白又謙
王睿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考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0年2月4日下午2點1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