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34、335、336、338、339、340、341號),前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金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蘇珈漪法官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