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83號聲請人京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台慶科技教│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8年1月22日│55,625元│IC0000000││││育發展基金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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