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8號

原告 蔡佾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冠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羅冠茗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江俊儒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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