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減刑後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八至十所示之減刑後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被告所犯各罪,減得之刑,除罰金刑,均在六個月以下,所犯各罪,亦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中編號一至七部分及編號八至十部分因分別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是於各罪減刑之後,併定其應執行刑。又因編號一、六、七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之前,其餘編號二至五各罪犯罪時間則在95年7月1日之後,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雖執行刑超過有期徒刑6月,仍得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科罰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編號一、六、七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於刑法修正之前,故應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1日,其餘編號二至五之減得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執行刑部分,因有二種不同之折算標準,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故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均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加重竊盜│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10月9日│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459號│偵字第23842號│字第23842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102│95年度訴字第3860│95年度訴字第386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8月10日│96年1月23日│96年1月2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5年9月4日│96年3月19日│96年3月1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第2款││210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1月又15│││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新臺│日,如易科罰金,│││3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備註│編號一至七之罪合│編號一至七之罪合│編號一至七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編號│四│五│六│├────────┼────────┼────────┼────────┤│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幫助連續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94年7月29日前某│││││日、94年8月8日或│││││翌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842號│偵字第23842號│緝字第2307、2308│││││號、臺南地檢95年│││││度偵字第95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60│95年度訴字第3860│95年度簡字第783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1月23日│96年1月23日│96年4月1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96年3月19日│96年5月2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210條│210條│、第30條第1項前│││││段│├────────┼────────┼────────┼────────┤│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易科罰金,以新臺│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以銀元300元折算│││日│元折算1日│1日│├────────┼────────┼────────┼────────┤│備註│編號一至七之罪合│編號一至七之罪合│編號一至七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3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5月10日前之│95年12月1日│95年11月30日│││4、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26、3827號│偵字第6138號│字第613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45│96年度簡字第3327│96年度簡字第332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6月26日│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210條、第339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易科罰金,以銀元│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3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以新臺幣1000元折││││元折算1日│算1日│├────────┼────────┼────────┼────────┤│備註│編號一至七之罪合│編號八至十之罪合│編號八至十之罪合│徒刑部分定其應││併定其應執行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侵占遺失物│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罰金銀元4,000元│罰金新臺幣4,000│││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服勞役,以│元,如易服勞役,│││幣1,000元折算1日│銀元3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2日│95年2月中旬某日│95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嘉義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26、3827號│偵字第2565號│字第2069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45│95年度嘉簡字第│95年度簡字第6570││事實審││號│602號│號││├────┼────────┼────────┼────────┤││判決日期│96年6月26日│95年5月10日│96年3月7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20日│95年6月6日│96年4月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罰金銀元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服勞役,以│元,如易服勞役,│││幣1,000元折算1│銀元3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日││算1日│├────────┼────────┼────────┼────────┤│備註│編號八至十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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