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830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張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壹仟柒佰柒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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