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林文足

附民被告 黃俊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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