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5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新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壹仟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黃新耀於民國(以下同)107年7月2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94,873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