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法定代理人 洪心怡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苗長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3,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上開繳納金額,尚應補繳1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