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5號上訴人卓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博約 (董事)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蔡紫君 (局長)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鴻斌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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