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9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原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朝國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志信
參加人 吳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秋君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原告所屬保險業務員吳秋君民國94年7月至106年8月間工資已有變動,惟原告未核實申報調整吳秋君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以106年10月27日保退二字第10660251631號函核定逕予更正及調整,短計的勞工退休金新臺幣405,483元於106年10月份勞工退休金內補收(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107年6月5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29799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吳秋君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為有使吳秋君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