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臺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榮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6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99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惟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應再行調查之處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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