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 莊進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常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