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宏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捷力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位於台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