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振發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1638號)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5萬元,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據暨約定書。
(二)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7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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