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 律師被告 崔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2,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