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4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蔡瑛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4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係債務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保證責任。)、信用卡契約等4項。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嘉琪,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張嘉琪於民國103年4月間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撥款11,9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上開借款自105年8月15日起即未再依約付款,今尚欠本金11,528,118元;另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帳款37,669元,及其中本金37,338元自民國105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信用卡聲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大孝││0000-0000│建│66.6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332│地號:臺中市大│店舖、住宅、梯間│總面積:167.62││全部│││-00○○里區○○段0322│、人行道│層次面積││││││-0006│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4.66│││││├───────┤層數:003層│二層:49.71││││││臺中市大里區永││三層:49.71││││││隆一街287號││騎樓:15.05││││││││突出物: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