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08號上訴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山 被上訴人 黃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417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