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4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鐘文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聲字第40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確定,並由彰化地檢署以110年度執更字第963號分案執行;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因受刑人未提出抗告而確定,並由彰化地檢署以110年度執更字第597號分案執行,兩案件並接續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查。是以受刑人上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均已確定,即具有實質之確定力,本院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定之餘地。又檢察官依據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換發指揮書接續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受刑人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難認有據。此外,受刑人未能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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