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請人 李彥樺

相對人 李易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月1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10月23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新東

93

1972.50

0000000分之81907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368

198.40

144分之1

003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10

346.44

48分之1

004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17

2143.96

48分之1

005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21

153.56

48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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