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張國堂 被告 潘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