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債權人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泰松 債務人 東貝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0000000│技股份有限│10月17日起│││││元│公司││││├──┼────┼─────┼──────┼──────┼───────┤│002│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0000000│技股份有限│11月3日起│││││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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