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