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移調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民國97年度移調字第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滿賢法院書記官楊志明調解委員朱金埤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整。給付方式:被告願自97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之25日給付陸仟元至102年10月25日止為期60個月,合計叁拾陸萬元,則原告就餘額捌拾肆萬願拋棄之。
二、被告於前述分期付款期間,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願意給付原告其餘金額至壹佰貳拾萬元。(自動匯款至原告帳戶:陽信商業銀行社頭分行00000-000000-0)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滿賢
書記官楊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