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家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共2罪,經本院及橋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詳執聲卷9頁,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詳原確定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判決法院確定案號宣告刑備註1橋頭地院110年原訴字第13號甲○○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2本院111年原交簡字64號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揭確定判決,另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部分,並非本次定執行刑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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