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方陽人 被告 陳媛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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