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慰撫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1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撫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妹,原告及被告之父即訴外人 陳鴻庭 於民國96年6月24日死亡,原告及原告之兄弟等5人委託被告代領死亡之撫卹金新台幣(下同)613,355元後,被告本應於領得上開撫卹金後,按兄弟姐妹共6人平均分配上開款項,詎被告竟拒絕將原告應得部分之撫卹金給付予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嗣經原告訴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業依侵占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上開刑事判決書等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法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