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力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力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力弘因竊盜、毒品、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
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若係符合刑法第50條第
1項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末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六、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17、19、22、27、28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與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其餘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書面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故本院自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明。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7年3月29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附表編號6至9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1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4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5至16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23至26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27至28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1年10月(計算式:3月+
3月+4月+10月+4月+15月+7月+10月+7月+8月+2月+8月+4月+5月+16月+16月+13月+4月+3月=142月〈即11年10月〉)之範圍。並考量被告所犯為竊盜、毒品、侵占等類型之犯罪,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定本件應執行刑。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保安處分及處拘役部分等非檢察官聲請範圍內者,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受刑人王力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106年12月26日14時16││││犯罪日期│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107年01月11日23時許│107年02月08日23時50│││某時││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4號│107年度偵字第1114號│107年度偵字第148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48號│107年度嘉簡字第403號│107年度易字第2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14日│107年03月22日│107年03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48號│107年度嘉簡字第403號│107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29日│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642號│107年度執字第1835號│107年度執字第195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2次)│├────────┼──────────┼──────────┼──────────┤││││││犯罪日期│107年02月09日1時20分│107年02月04日20、21│107年01月20日2時許、│││許│時許│107年02月08日20時3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8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84號│107年度偵字第184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02號│107年度嘉簡第565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27日│107年04月16日│107年04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02號│107年度嘉簡第565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判決│107年04月23日│107年05月02日│107年0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959號│107年度執字第2226號│107年度執字第2322號(│││││編號6-9號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次)│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1月22日1時許、│107年01月22日3時40幾│107年01月22日3時39分│││107年1月22日3時49分│分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841號│107年度偵字第1841號│107年度偵字第184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27日│107年04月27日│107年04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107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21日│107年05月21日│107年0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322號(│107年度執字第2322號(│107年度執字第2322號(││備註│編號6-9號經本院以107│編號6-9號經本院以107│編號6-9號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1月18日0時許│107年02月05日3時許│107年01月12日23時4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769號│107年度偵字第1769號│107年度偵字第158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9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97號│107年度易字第2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27日│107年04月27日│107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9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97號│107年度易字第230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21日│107年05月21日│107年05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385號(│107年度執字第2385號(│107年度執字第2540號(││備註│編號10-11號經本院以│編號10-11號經本院以│編號12-14號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59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97號│107年度易字第230號判│││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月確定)│月確定)│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1月13日0時30分│107年01月12日23時30│107年01月21日19時許│││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589號│107年度偵字第158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2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0號│107年度易字第23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30日│107年04月30日│107年05月14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30號│107年度易字第23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34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28日│107年05月28日│107年05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40號(│107年度執字第2540號(│107年度執字第2645號(││備註│編號12-14號經本院以│編號12-14號經本院以│編號15-16號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30號判│107年度易字第230號判│107年度嘉簡字第734號│││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確定)│確定)│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2月14日0時許│107年02月12日4時30分│107年02月05日3時5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29號│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107年度偵字第223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34號│107年度易字第345號│107年度易字第2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14日│107年05月24日│107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34號│107年度易字第345號│107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31日│107年06月11日│107年0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45號(│107年度執字第2759號│107年度執字第2760號││備註│編號15-16號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7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2月05日│107年02月03日0時10分│107年02月07日15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234號│107年度偵字第282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8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8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30日│107年05月18日│107年06月1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8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56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21日│107年06月11日│107年07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61號│107年度執字第2803號│107年度執字第3151號││備註│││││││││││││││││││└────────┴──────────┴──────────┴──────────┘┌────────┬──────────┬──────────┬──────────┐│編號│22│23│24│├────────┼──────────┼──────────┼──────────┤││││││罪名│竊盜│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2次)│├────────┼──────────┼──────────┼──────────┤││││││犯罪日期│107年02月14日4時10分│106年12月07日16時43│107年01月12日22時25│││許│分許│分許、107年02月12日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25號│107年度偵字第1425號│107年度偵字第142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判決││││││├────┼──────────┼──────────┼──────────┤││判決│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保字第118號│107年度執保字第119號│107年度執保字第119號││備註││(編號23-26經本院以│(編號23-26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87號判│107年度易字第1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南高分院以│訴,經臺南高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駁回上訴確定)│駁回上訴確定)│└────────┴──────────┴──────────┴──────────┘┌────────┬──────────┬──────────┬──────────┐│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1月13日0時30分│107年02月13日20時許│107年02月04日2時48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25號│107年度偵字第1425號│107年度偵字第459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易字第5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107年09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判決│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107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保字第119號│107年度執保字第119號│107年度執字第4958號││備註│(編號23-26經本院以│(編號23-26經本院以│(編號27-28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87號判│107年度易字第187號判│10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1月確定)│││訴,經臺南高分院以│訴,經臺南高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駁回上訴確定)│駁回上訴確定)││└────────┴──────────┴──────────┴──────────┘┌────────┬──────────┬──────────┬──────────┐│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2月04日0時許│107年02月03日23時54│107年02月04日0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4598號│107年度偵字第4598號│107年度偵字第668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40號│107年度易字第540號│107年度易字第7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9月26日│107年09月26日│107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40號│107年度易字第540號│107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26日│107年10月26日│107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95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備註│(編號27-28經本院以│107年度執字第4959號│108年度執字第566號│││10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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