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連助簡于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連助、簡于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121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