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85號聲請人 蕭敏茹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蕭傳國 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
(二)提出被繼承人蕭傳國之遺產清冊(須詳實記載遺產明細,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若無財產或負債,亦應敘明,不得空白,並檢附證據資料,例如不動產謄本、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