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450號債權人 劉京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子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已催告楊子玄「無法如期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前完成合約內容」應支付甲方即劉京樺之扣除20%款項之損失金額(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