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4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檢驗報告欄所示之各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無法剝離,亦應視為毒品,故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旭淑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數量│檢驗報告│├──┼──────┼───────┼─────────┼──────────┤│1│白色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驗前淨重0.16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55公克│9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白色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驗前淨重0.07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57公克│9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