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86號原告 田翰林 被告 黃家恩
陳岳霆 郭禹成 劉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田翰林受詐欺集團詐騙,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至UK平台後,帳戶遭凍結無法出金。爰起訴主張被告黃家恩、陳岳霆、郭禹成、劉家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955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免供擔保,依職權予以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
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洲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