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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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843,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富